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陳景山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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