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陳景山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