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埔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埔交簡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1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文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文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7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併考量被告竟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查。復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酒測濃度值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050號被告陳文達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段000號居南投縣○○鎮○里里○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達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0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5月1日14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1段某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仍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行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前,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經執勤員警發現陳文達身上有酒味,於同日17時2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紙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7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檢察官張弘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宏泉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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