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娟選任辯護人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麗娟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如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偽造之「 林秋發 」署押共參拾伍枚,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如附表五「三、物證部分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麗娟於民國91年8月開始在國立 虎尾 科技大學(下稱虎科大)任職,其後擔任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下稱虎科大)之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辦推廣教育、委辦計畫、校務基金、補助計畫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於102年間9月24日擔任址設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樓「格格吉祥格子鋪」(下稱「格子鋪」,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麗娟兒子 吳敦禮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開立統一發票,主辦格子鋪之會計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訂之主辦會計人員,並於106至107年間,負責主持及執行「106AF085不動產與太陽能板成本效益分析」(下稱甲計畫)、「107AF020太陽能板行銷企畫與市場調查分析」(下稱乙計畫)等研究計畫案,為透過所承接之計畫自虎科大詐領核撥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下列㈠至㈢所示行為:
㈠張麗娟明知吳敦禮全未參與附表一所示計畫,而未具領附表
一所示費用項目、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費用,併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起訴書漏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接續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領款收據暨受領人資料表」受領人資料欄上,簽署吳敦禮之姓名或蓋用吳敦禮之印章,並填寫或登打吳敦禮服務於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資料,以此方式登載吳敦禮擔任附表一所示計畫顧問之不實資訊,且接續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計畫主持費/顧問諮詢費用印領清冊」登打吳敦禮足以領取附表一所示費用項目、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費用之不實資訊,再持上開「領款收據暨受領人資料表」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計畫主持費/顧問諮詢費用印領清冊」向虎科大申請顧問費用,致虎科大各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並給付附表一所示費用金額給張麗娟(扣除代扣所得稅及補充健保費後,實際核撥附表一所示實付金額至張麗娟所實際使用之吳敦禮名下台灣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足生損害於虎科大憑證支出管理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㈡張麗娟明知虎科大未實際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向「格子鋪」購
買附表二所示商品,亦明知同事即虎科大財金系教授林秋發未同意其簽名,併基於偽造署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起訴書漏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接續以「格子鋪」為出賣人、虎科大為買受人,開立包含附表二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不實品項及金額等不實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黏貼於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再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填寫附表二所示不實請款金額,復在「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偽簽「林秋發」之署名各1枚後,持向虎科大之不知情主計人員辦理請款,致虎科大各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並給付附表二所示不實請款金額給張麗娟,足生損害於林秋發、虎科大憑證支出管理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㈢張麗娟明知虎科大未實際以附表三所示金額向「格子鋪」購
買附表三所示商品,併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起訴書漏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接續以「格子鋪」為出賣人、虎科大為買受人,開立包含附表三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不實品項及金額等不實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黏貼於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再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填寫附表三所示不實請款金額後,持向虎科大之不知情主計人員辦理請款,致虎科大各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並給付附表三所示不實請款金額給張麗娟,足生損害於虎科大憑證支出管理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㈣張麗娟明知林秋發未同意其簽名,竟基於前揭㈡偽造署押之接
續犯意,接續在黏貼有附表四所示發票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如附表四所示經辦人欄或驗收人欄內,各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足生損害於林秋發及虎大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麗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五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27日施行,將該條規定得科罰金之金額由「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萬5千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係將該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 實一 、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
㈢罪數:
⒈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前揭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係因透過研究計畫申請虎科大核撥費用所為,參以被告及辯護人表示:產學合作的計畫,募款後款項要先進入學校公庫,學校亦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經費作為學校基金,而其中甲、乙計畫是長年的計畫,甲計畫做完接著是乙計畫,兩個計畫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同一家公司,被告本案所為事實上都是要核銷研究計畫的費用等語(本院卷第95、159、160頁),是認被告前揭所為應係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犯罪,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各應合為包括一行為而以接續犯評價為當。⒊被告前揭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被告係基於詐領前揭核銷費用之單一犯意,併為前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各行為間具有關聯,亦有部分合致,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法律上自應僅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教職,並負責主持、
執行研究計畫,本應誠實申請核撥款項,竟為詐領顧問費、物品費用而長期為本案犯行,並非可取,然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有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319,035元收據(即他字卷三第60頁雲檢110年度保管字第321號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參,顯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兼衡以虎科校長 張信良 對本案表示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參本院卷第125頁意見調查表),暨被告自陳:因急於想要獲得產學績優的肯定,加上希望兒子有薪資資料,將來購屋時可以獲得較佳之信用評比,又有一些用在學生或購買教學物品之支出,超過一定費用,但不能申請到經費,就會拿去用在這裡等語之犯罪動機,目前仍在虎科大財金系擔任副教授,為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家中先生及3名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公公、婆婆、母親之家庭狀況,領有虎科大頒發之傑出輔導顧問獎狀,以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參本院卷第158、16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憑可憑,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具有悔意,認其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夠確實記取教訓,經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被告並應注意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如未依確定判決履行義務,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
四、沒收部分:㈠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被告所偽造之「林秋發」署押共計35枚,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方法所登載內容不實之業務文書
,均已因行使而交付給虎科大,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附表一至三所示詐領之款項總計319,035元,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業已繳回,詳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三、物證部分欄」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所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本院卷第150至15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至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詐領吳敦禮顧問費部分)編號計畫名稱費用項目詐得費用金額(元)扣除代扣所得稅、補充健保費後實付金額(元)相關卷證(翻拍截圖附於110年度廉查中字第4號非供述證據卷)1甲計畫106年9月顧問費65,00060,508第115至121頁2甲計畫106年10月顧問費65,00060,508第123至125頁3甲計畫106年11月(起訴書誤載為10月,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顧問費65,00060,508第127至129頁4乙計畫107年2月顧問費26,00025,503第131至133頁5乙計畫107年3月顧問費26,00024,203第135、137頁6乙計畫107年4月顧問費26,00024,204(起訴書誤載為24,203,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第135、139頁共計273,000255,434(起訴書誤載為255,433,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附表二(詐領虛偽交易款項且偽簽「林秋發」之署名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不實品項及金額不實請款金額(元)相關卷證(翻拍截圖附於110年度廉查中字第4號非供述證據卷)對應偵查暫表編號(參109年度他字第1431號卷二第75至81頁,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提示與被告用印確認之附表)1105年1月27日AZ00000000⑴羅技無線滑鼠1個,986元⑵羅技USB鍵盤1個,970元⑶喇叭二件式1組,990元2,946第197至199頁【第19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162106年11月23日QX00000000伸縮式海報展示架2個,共4,660元4,660第215至219頁【第21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47(起訴書誤載為46)3107年7月20日EN00000000訓練課程中型白板4個,共6,000元6,000第223至227頁【第22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634107年12月5日JG00000000⑴小型攝影器1個,2,850元⑵變壓器1個,2,500元5,350第23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745108年3月21日MY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LB00000000)光學筆2個,共4,000元4,000第23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0共計22,956附表三(詐領虛偽交易款項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不實品項及金額不實請款金額(元)相關卷證(翻拍截圖附於110年度廉查中字第4號非供述證據卷)對應偵查暫表編號(參109年度他字第1431號卷二第75至81頁,為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提示與被告用印確認之附表)1105年4月20日BS00000000錄音筆1個,899元899第201至205頁192105年7月6日DA00000000海報紙20張,共920元920第207頁273105年11月4日EJ00000000中型白板2個,共2,200元2,200第209至211頁324105年12月8日EJ00000000壓克力看板10片,共9,000元9,000第213頁345107年4月30日AT00000000中型白板3個,共3,300元3,300第221頁586107年9月10日GK00000000廣告單20張,共1000元1,000第229頁667107年12月19日JG00000000⑴網路攝影機2個,共3,500元⑵自拍架1個,1,850元⑶攝影燈1個,410元5,760第233頁77共計23,079附表四(偽簽「林秋發」之署名部分)編號該黏貼憑證用紙上黏所貼之發票(發票日期/發票編號)偽簽「林秋發」署名之欄位相關卷證(翻拍截圖附於110年度廉查中字第4號非供述證據卷、他字卷二)對應偵查暫表編號(參109年度他字第1431號卷二第75至81頁)1⑴104年12月7日/SN00000000⑵104年12月2日/SN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4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197、199頁152105年3月16日/BS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4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183⑴105年3月22日/BS00000000⑵105年4月18日/BS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4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213、215頁204105年7月8日/DA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4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285105年11月20日/EJ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5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336⑴106年5月10日/PA00000000⑵106年5月25日/PA00000000⑶106年6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5月25日,經公訴人當庭更正)/PA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5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297至301頁407106年7月2日/PR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5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418⑴106年9月16日/QG00000000⑵106年10月23日/QG00000000⑶106年10月22日/QG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不詳)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5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317至321頁459⑴106年10月30日/QG00000000⑵106年9月18日/QG00000000⑶106年9月20日/QG00000000⑷106年9月25日/QG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5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327至331頁4610106年11月30日/QX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6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4811106年12月20日/QX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6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5212107年2月10日/YW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6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5313107年2月15日/YW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6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5414⑴107年3月22日/AT00000000⑵107年3月8日/AT00000000⑶107年3月10日/AT00000000⑷107年4月28日/AT00000000⑸107年4月28日/AT00000000⑹107年4月28日/AT00000000⑺107年4月29日/AT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6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361至373頁5615107年4月28日/AT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7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5716107年5月3日/CR00000000經辦人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7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經辦人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5917⑴107年7月28日/EN00000000⑵107年8月20日/EN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7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385、387頁6418⑴107年8月15日/EN00000000⑵107年8月15日/不詳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7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389、391頁6519107年10月28日/GK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7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6820107年11月30日/JB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8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7221107年12月20日/JG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8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7822108年4月9日/MY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8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223108年4月9日/MY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8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324108年4月10日/MY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8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425108年4月10日/MY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9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526108年4月11日/MY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93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627108年5月20日/PV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95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8928⑴108年6月2日/PV00000000⑵108年6月10日/PV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97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443、445頁9229⑴108年6月12日/PV00000000⑵不詳/PV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299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他字卷二第447、449頁9330108年7月1日/RS00000000驗收證明欄非供述證據卷第301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證明欄有偽簽「林秋發」之署名1枚】95附表五:
一、證人部分:㈠證人吳敦禮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他卷一第157頁至第168頁)㈡證人吳敦禮110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35頁至第242頁)㈢證人即被告配偶 吳進安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他卷一第115頁至第119頁)㈣證人吳進安110年1月21日具結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49頁至第154頁、第155頁)㈤證人林秋發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廉正署供述㈡卷第37頁至第45頁)㈥證人林秋發110年1月27日具結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83頁至第486頁、第487頁)㈦證人即虎科大財金系教授 林素碧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廉正署供述㈡卷第373頁至第380頁)㈧證人即虎科大財金系助理員 李家其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廉正署供述㈡卷第433頁至第436頁)㈣證人即虎科大財金系副教授 涂光億 涂光億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廉正署供述㈡卷第441頁至第444頁)㈤證人即虎科大財金系副教授 李竹芬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廉正署供述㈡卷第453頁至第458頁)㈥證人即虎科大技術員 許哲維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他卷一第55頁至第58頁)㈦證人許哲維110年1月21日具結偵訊筆錄(他卷一第69頁至第72頁、第73頁)㈧證人即被告之子 吳清憶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他卷一第75頁至第79頁)㈨證人吳清憶110年1月21日具結偵訊筆錄(他卷一第85頁至第88頁、第89頁)㈩證人即廠商 陳宗賢 110年1月21日廉政官詢問筆錄(他卷一第91頁至第97頁)證人陳宗賢110年1月21日具結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13頁)二、書證部分:㈠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現金轉帳傳票影本(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13頁)㈡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計畫主持/顧問諮詢費印領清冊影本(106年9月、10月、11月、107年2月、3月、4月)(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15頁至第139頁)㈢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09年3月17日斗六營字第10900012191號函暨檢附吳敦禮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41頁至第143頁)㈣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09年7月2日斗六營字第109500261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14日、107年6月15日之交易傳票影本(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45頁至第149頁)㈤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作業(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53頁至第155頁)㈥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61頁至第168頁)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網頁列印資料(廉正署非供述卷第3頁至第9頁)㈧張麗娟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1頁至第107頁)㈨本院110年聲搜字第26號搜索票、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73頁至第185頁;他卷三第3頁、第13頁、第16頁至第32頁)㈩格格吉祥格子鋪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廉正署非供述卷第81至82頁、第169頁至第171頁)、商店街個人賣場-格格吉祥格子鋪網頁擷圖( 廉立 26卷第219頁至第223頁)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9日商法109字第110號函影本(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87頁至第191頁)附表二、三、四所載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影本(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93頁至第301頁)林秋發於偵查庭之親筆簽名10枚(廉正署供述㈡卷第49頁至第51頁)林秋發於廉政官詢問時在左上角簽名確認該張上原「林秋發」署名非其所簽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影本(附於廉正署供述㈡卷第53至187頁)被告於廉政官詢問時用印確認為虛偽交易之偵查中暫表(他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東泰綠能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作業(廉正署非供述卷第157頁至第159頁)店/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他卷一第127頁至第137頁)吳敦禮之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廉立26卷第179頁至第186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廉立26卷第187頁至第209頁)法務部廉政署現勘紀錄(廉立26卷第231頁至第232頁)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卷第59頁至第67頁)三、物證部分:扣案之格格吉祥格子舖發票章收據1冊、格格吉祥格子舖109年發票1件、格格吉祥格子舖103年發票2件、凱煬太陽能契約資料及格格吉祥格子舖資料1冊、格格吉祥格子舖公司章1個、吳敦禮印章1個、格格吉祥格子舖發票章1個、虎尾科技大學公文夾(含資料1冊)、張麗娟辦公室電腦資料共2片、格格吉祥格子舖印章1個(證人吳進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