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29號
原 告 許仲君
被 告 鄭安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路○○○○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