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余若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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