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7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B○○
卯○○○午○○辛○○○寅○○酉○○丙○○○未○○巳○○D○○申○○玄○○○H○○
乙○戊○○C○○黃○○宇○○宙○○○E○○地○○甲○○丁○○G○○○F○○丑○○庚○○己○○子○○○癸○○○辰○○戌○○A○○亥○○天○○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件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
┌─┬─┬───────────┬─────────────┐│頁│行│應更正如下│原判決記載│├─┼─┼───────────┼─────────────┤│1│21│D○○│ 廖方琴 │├─┼─┼───────────┼─────────────┤│3│13│D○○│廖方琴│├─┼─┼───────────┼─────────────┤│3│20│D○○│廖方琴│├─┼─┼───────────┼─────────────┤│4│20│D○○│廖方琴│├─┼─┼───────────┼─────────────┤│4│24│D○○│廖方琴│├─┼─┼───────────┼─────────────┤│10│20│D○○│廖方琴│├─┼─┼───────────┼─────────────┤│10│30│D○○│廖方琴│├─┼─┼───────────┼─────────────┤│11│26│D○○│廖方琴│├─┼─┼───────────┼─────────────┤│13│20│D○○│廖方琴│├─┼─┼───────────┼─────────────┤│7│13│D○○│ 廖淑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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