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告卯○○
丙○○丁○○丑○○庚○○壬○○己○○寅○○癸○○戊○○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子○○
乙○○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少華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辛○○,嗣因其於民國98年9月10日升任經濟部部長,由被告總經理朱少華暫代董事長之職,有被告98年10月19日油人發字第09810433140號函影本乙紙附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卷可稽,現據新任法定代理人朱少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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