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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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丁○○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