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59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被告 高淑慧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5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5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73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5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736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駕駛7955-A9號車,在西藏路88
號前過失撞及訴外人之重機後,再推撞原告BDX-0330號保車
,經原告理賠等,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
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除原告請求零件新台幣12,523元應
折舊為新台幣6,444元外,其餘請求可以准許,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