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592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59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潘素珍

被告 高淑慧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5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5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73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5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736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駕駛7955-A9號車,在西藏路88

號前過失撞及訴外人之重機後,再推撞原告BDX-0330號保車

,經原告理賠等,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

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除原告請求零件新台幣12,523元應

折舊為新台幣6,444元外,其餘請求可以准許,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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