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

原告 馬啓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張斌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馬啓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436元(計算式:25700×13.03×1/2=167435.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自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陳報被告全體(被告徐張斌、 黃徐瑞珠徐滿娥徐秋香徐毓蓮徐玉賢徐玉貞張賢昌張佩芬張舒評張珮琦張瑋婕張賢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送達。

三、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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