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其業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書錄可參,且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其經此次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