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97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2,06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29,65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1,250元,合計3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