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張瑞淵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可資參照,而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須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本件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債權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須詳述各債權之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等。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該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積欠何稅款及其金額,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