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3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
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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