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魏漢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立坤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被告羅立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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