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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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翰(原名吳宇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7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
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
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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