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98年度自字第7號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提起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