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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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靖祖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坤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893號、第12393號、第12561號,108年度偵字第307號、第309號、第310號、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隋靖祖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叁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隋靖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893號、第12393號、第12561號,108年度偵字第307號、第309號、第310號、第379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未審結,被告涉犯重罪,有高度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認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8年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嗣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4月8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8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8年5月31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助度字第33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8年5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