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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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04號原告 周晋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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