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告CAIASIALTD
CGHASIALTD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 廖蓓琦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79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1,79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將準備書狀繕本直接通知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