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399號聲請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誌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06年10月2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399號聲請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誌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06年10月2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