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翁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慶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範圍不及於過失傷害以外部分(即移送範圍僅及於人身損害,不及於財產損害)。故就原告所請求之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11萬2000元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