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達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