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高俊傑
相 對 人 洪仁 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
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
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三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有聲請人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經本院一○一年度司票字第三六三二
號、三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為聲請
人遭恐嚇脅迫而簽發,業已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一四號),並聲請停止本院一○
二年度司執字第九三四八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三、惟經本院查證結果,兩造業經和解,相對人並於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三日撤回前揭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目前已無執行
事件存在,自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純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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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
│││(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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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H0000000│100年1月14日│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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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H253754│100年4月20日│200,000元│
├──┼─────┼──────┼──────┤
│三│CH253755│100年4月20日│200,000元│
├──┼─────┼──────┼──────┤
│四│CH253756│100年4月20日│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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