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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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誠 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