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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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翁乙民
相 對 人 王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被告之提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管轄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