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金錡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金錡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二、就任清算人之日期。
三、金錡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股東名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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