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3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丞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
金貳仟柒佰壹拾元玖角貳分,依民國101年7月4日起訴時臺
灣銀行牌告匯率為計算,係兌換為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捌拾
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佰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