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呂炳榮
訴訟代理人  黃齡慧
被   告  林曉梅
上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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