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簡旻毅
被 告 劉眉蘭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