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鎗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相對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壢勞簡字第10號),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該年度並無財產,僅有收入137,
000元紀錄乙節,有該明細表附於該案卷內可按,堪認聲請
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給付薪資訴訟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故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
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