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訴人即被告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億雯
林君郎 黃德昌 上訴人即被告 黃皓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簽章,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上訴狀僅有黃德昌個人之簽章,並無上訴人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皓之簽章,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萬1,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34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7萬6,344元,並補正上訴狀之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