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 王素珍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編號│文件│├──┼────────────────────────┤│01│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02│債務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3│債務人之在職證明。│├──┼────────────────────────┤│04│債務人自97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05│債務人自9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或證明文件。│├──┼────────────────────────┤│06│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07│說明債務人現從事之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08│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必要性。│├──┼────────────────────────┤│09│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2,186元由勞保局及健保│││局出具之單據。│├──┼────────────────────────┤│10│據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未載明承租地,說明債│││務人承租房屋之地址並提出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又本院查無出租人│││之基本資料,說明原因。│├──┼────────────────────────┤│11│提出債權人對之所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以利本院審│││酌債務人所為之保全處分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