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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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0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廖武祥
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文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56,3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