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1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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