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捌佰陸拾元、被告丙○○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元、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
仟叁佰壹拾玖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負擔新台幣壹佰貳拾元、由被告丙○○負
擔新台幣壹佰肆拾柒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壹佰叁拾壹元
、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壹佰壹拾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