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撤緩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酒後駕車,其呼
氣酒精濃度高達1.13G/L,情節非輕,應從重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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