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9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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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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