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3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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