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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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