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甲○○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抗告人於原法院為裁定前,已經補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審查卷宗,抗告人確已遵期補正,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