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輔佐人即被告之父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27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
8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見本院卷第9至13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1月14日訊問後(見本院卷第112至114頁),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