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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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
4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