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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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鴻進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鑑驗,確含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遭查扣下列之物:
1.110年2月6日為警查扣粉末1瓶(即附表編號1),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淨重6.57公克,驗餘淨重6.49公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2.110年2月9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2袋(即附表編號2),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1.7386公克,驗餘淨重
1.73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3.110年2月15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3、4),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粉末2包(即附表編號3),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合計
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1.01公克,純度65.39%,純質淨重
0.67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⑵白色透明晶體2包(即附表編號4),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總毛重5.20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110年3月9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5至9),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白色粉末3包(即附表編號5),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總毛重0.93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⑵殘渣袋3個(即附表編號6),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⑶白色透明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7),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淨重4.854公克,使用0.005公克,剩餘4.84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⑷吸管2支(即附表編號8),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⑸針筒1支(即附表編號9),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110年3月11日為警查扣針筒2支(即附表編號10),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㈡附表編號1、3、5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2、4、7甲
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瓶子、包裝袋,因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附表編號6殘渣袋、8吸管、9針筒,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10針筒含第一級毒品嗎啡,因有海洛因、嗎啡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報告鑑定書所在1海洛因1瓶(驗餘淨重6.4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32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512號卷第17頁2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735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卷第66頁3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0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110號鑑定書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6頁4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5.20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6頁背面5海洛因3包(總毛重0.9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7頁背面6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3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8頁背面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849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10頁背面8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管2支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9頁9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1支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卷第9頁背面10含第一級毒品嗎啡(聲請書誤載為海洛因)之針筒2支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號4564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