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宗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棉被壹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3月月確定」更正為「3月確定」。
㈡犯罪事實欄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補充為「案經 蔡致皓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請偵辦」。
㈢證據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㈣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劉宗南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自稱因睡在公園欲保暖之用,率爾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有不當,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告訴人蔡致皓損失程度,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從事自由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另其患有腰椎第一及第二節椎間盤突出並嚴重神經壓迫、腰椎第二至第五節脊椎狹窄、脊柱側彎,有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並領有清寒證明,有證明申請書可參,暨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不願追究被告刑責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棉被1條,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071號被告劉宗南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宗南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1年5月5日23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蔡致皓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後方,見蔡致皓所有之棉被1條(價值新臺幣1000元)晾曬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棉被,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蔡致皓發覺棉被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宗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致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被告所竊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檢察官范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