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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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王家福
葉雪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為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