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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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84號
原 告 闕粲庭
被 告 黃峻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原告將民國109年
7月9日所提出陳報狀之影本(請附上該書狀所檢附證據),直
接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