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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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泳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泳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陳泳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已修正施行,該條增列併合處罰之例外與受刑人之聲請權,惟就本案而言,不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4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第1134號│第180號│22205、22177號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判決管轄錯│││││誤,移由本院審理│├───┬──┼─────────┼─────────┼─────────┤││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08│102年度訴字第2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26日│102年3月29日│102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08│102年度訴字第2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號││││├──┼─────────┼─────────┼─────────┤││確定│101年12月24日│102年4月23日│102年9月25日│││日期│││(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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