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良德選任辯護人陳添信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女 李美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 莊壹翔 告訴被告李良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莊壹翔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8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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