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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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自能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自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自能因強制猥褻案件,經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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